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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發在吸毒檢測及成癮認定中的幾個問題
毒品及其代謝物在人體中的存在可以通過各種人體的生物檢材包括尿液、血液、唾液、體液、毛發等進行檢測。毒理學家們認為,沒有哪一種單一的檢材或技術能夠提供所有的毒理學方面的信息,需要結合各種不同的生物檢材和各種分析方法才能獲取更準確更全面的信息?,F行的吸毒檢測檢材多是血、尿等生物體液,由于毛發中的毒品含量大大低于生物體液中的含量,用常規的分析方法測定很困難,因此,毛發曾被認為是一種沒有實用價值的檢材。但是隨著科學方法和實驗技術的進步以及對吸毒檢測的需要,對毛發中的毒品進行分析已經成為現實。近年來,毛發毒品與藥物分析成了法庭科學和臨床分析毒物學研究的熱點。
毛發作為一個特殊的載體,在吸毒檢驗方面具有其他檢材不可比擬的優勢。相對于尿液和血液檢材,毛發收集方便而且幾乎無侵犯性, 容易監督防止作假; 檢測時限可長至幾周、幾個月甚至幾年; 毛發檢材非常穩定, 易于保存并可以長時間保存。毛發所反映的檢測信息可反映吸毒的時間范圍、吸毒的程度和吸毒的變化。因此毛發中毒品分析是目前普遍應用的尿液分析方法的補充和發展。毛發中毒(藥)物的分析已廣泛地應用于法庭科學領域, 如判別是否長期濫用、區分制毒者和吸毒者、尋找死亡原因、爭奪孩子撫養權、隨訪戒毒者、招聘高級職員、獲得駕照、興奮劑控制等。這些成果為毛發分析的深入研究和應用提供了廣泛的基礎。毛發分析為毒品的檢測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從而為解決人類濫用毒品以及其他藥物濫用問題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視角。相關分析方法包括提取方法、檢測方法、對映體分析、毛發分段分析、毛發分析結果評價等等。
毛發作為一種法定的吸毒檢測檢材為法律所采納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法律規范的完善逐步確立起來的。
一 、毛發的法定檢材地位的確立
鑒于以上毛發檢測的技術成果,在經過大量實踐檢驗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毛發作為吸毒檢測的人體生物檢材地位被法律所確認。2009年公安部《吸毒檢測程序規定》以及2016年的修訂(2009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0號發布,根據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決定》修訂)均將毛發作為對被檢測人員是否吸毒、有無吸毒史以及吸毒種類的生物樣本。該規定第六條 檢測樣本為采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發等生物樣本。公安部關于印發《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的通知(公禁毒〔2018〕938號)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毛發樣本檢測,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人員的毛發樣本(頭發)進行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2011年公安部《吸毒成癮認定辦法》以及2016年的修訂(2011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5號發布,根據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42號)也將毛發作為認定檢測對象是否吸毒、有無吸毒史以及吸毒種類的生物樣本。該辦法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愿戒毒、人體毛發樣品檢測出毒品成分等情形。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該條第一款規定的(一)經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根據第三款毛發樣品檢測出毒品成分的情形是用以證明被檢測者存在吸毒史的一個指標。根據毒品在毛發內的半衰期,當在毛發中檢測出毒品含量或者毒品代謝物時,吸毒者體內的毒品和代謝物已經通過尿液和體液完全排除體外。該兩條規定也向我們揭示了如下意見,毛發中的毒品含量不同于第三項規定的“體內含有毒品成分”的規定。也就是說,毛發的毒品不屬于體內含有。因此,在認定毒品成癮的標準上必須通過尿液、血液、唾液等體液的檢測來確認被檢測者體內是否含有毒品成分,毛發中的毒品含量的鑒定存在不能夠直接認定被檢測者體內含有毒品的事實。該區別有其在對初次被檢測者的吸毒成癮認定中具有特殊的意義。
以上條文規定不僅為毛發在認定吸毒行為、吸毒程度、公安機關決定戒毒措施方面提供了技術和法律依據,同時也為法庭科學和司法機關所采納對于確認公安機關的戒毒行政措施和決定的合法性提供了技術前提。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和《吸毒檢測程序規定》規定的生物檢材毛發不僅僅指頭發還包括人體腋毛、陰毛、汗毛。雖然在各類型毛發因所處人體部位不同毒品以及毒品代謝物的含量是不同的但是檢測原理和技術操作均適用于以上毛發類型,其檢測數據均具有可采性。
二 、毛發檢測的法定程序及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吸毒檢測程序規定》以及其他生效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確立了吸毒檢測的一套完整系統的法律體系?!督痉ā返谌l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段緳z測程序規定》第二條 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吸毒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員,被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以及戒毒康復場所內的戒毒康復人員?!〉谒臈l 現場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決定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應當在作出實驗室檢測決定后的三日內,將保存的A樣本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鑒定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谑臈l 公安機關決定進行實驗室復檢的,應當在作出實驗室復檢決定后的三日內,將保存的B樣本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鑒定資格的實驗室。以上規定了,吸毒檢測的主體不僅包括公安機關。還有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鑒定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在此的區別為,前者不僅可以作為現場檢測的檢測人而且也是啟動檢測程序的主體,也是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而后者只是在技術檢測方面的檢測人。公安機關作為禁毒和戒毒的主要執行機構對相關對象可以依法進行吸毒檢測,其依法進行檢測形成的檢測結果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義,是其履行行政管理做出行政措施的重要依據。
對于檢測對象的確定并不是任意范圍的,應當是對涉嫌吸毒的人員才可以啟動檢測程序。在此的“涉嫌”應當是公安機關在掌握被檢測對象吸毒的證據或者線索的前提下才可以對該對象啟動吸毒檢測程序。如果在沒有任何證據或者線索的情況下,對任一公民實施吸毒檢測屬于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
公安部《吸毒檢測程序規定》還對檢測的檢材的范圍做出了規定,第六條 檢測樣本為采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發等生物樣本。這個“等“應為等外應為隨著科技和檢測方法的進步,還會有其他檢材進入到檢測規定中來。當然現在也不是只能在這些人體生物樣本中可以發現毒品成分,在人體內臟器官中比如肝臟、腎臟、心肺中都可以檢測毒品的存在,只是在技術和道德倫理以及法律上不允許對活人采取這種方式。
公安部關于印發《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的通知(公禁毒〔2018〕938號)和公安部《吸毒檢測程序規定》還對于檢材的提取、送檢、保管、檢測程序以及檢測結果的告知和救濟程序均予以明確的規定。
體現毛發檢測的特殊性的應該是相關檢測技術規范。在此舉公安部發布的GA\T1316-2016 《法庭科學毛發、血液中氯胺酮氣相色譜和氣相色譜-質譜檢驗方法》為例,該標準規定了檢測過程中需要的試劑、儀器及材料和毛發檢測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尤其關鍵的步驟是對于毛發的清洗和水解程序,毛發雖然易得但由于檢測原理是通過檢測毛發中含有的人體內的代謝物和毒品在毛發中的殘留來確認檢測對象是否服用過毒品,因此關鍵的是要對毛發的表層污染或者吸附其他外部物質的可能都要排除掉才能保證檢測的準確性。
如果案件樣品中未出現與氯胺酮標準或者其衍生物tR值相同的色譜峰,且氯胺酮添加樣品的回收率大于或等于60%,則陰性結果可靠。
如果氯胺酮添加樣品中未出現與氯胺酮標準品或其衍生物tR值相同的色譜峰或者回收率小于60%,則陰性結果不可靠,應當重新提取檢驗。
如果案件樣品中出現與氯胺酮標準或者其衍生物tR值相同的色譜峰,且質譜特征離子碎片及相對豐度一致,空白樣品無干擾,則陽性結果可靠。
如果案件樣品中未出現與氯胺酮標準或者其衍生物tR值相同的色譜峰,且質譜特征離子碎片及相對封堵一致,則陽性結果不可靠,應當重新提取檢驗。
《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第九條毛發樣本中O6-單乙酰嗎啡、嗎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亞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2納克/毫克;可卡因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5納克/毫克;苯甲酰愛康寧和四氫大麻酚的檢測含量閾值為0.05納克/毫克。實際檢測含量值在閾值以上的,認定檢測結果為陽性。
形成以上結論的操作過程中的任一環節出現不符合規范的情形都代表著以上結論的不可靠。包括提取、送檢、保管、水解、衍生物、內標物的不純,毛發的燙染對檢測有明顯的影響,外部污染物,吸附物都會造成檢測的不準確,導致檢測結論在法律上的不可采。對于檢測的陽性結果應當充分保障被檢測人員的救濟權利同時也為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當被檢測人員要求實驗室檢測或者實驗室復檢時,應當允許。
三 、吸毒檢測不同于吸毒成癮認定
公安部《吸毒檢測程序規定》(2016)第二條 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公安部《吸毒成癮認定辦法》(2016)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癥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吸毒檢測系一種技術檢測,檢測結果作為認定是否吸毒的一個重要指標,但吸毒陽性的檢測結果并不代表被檢測者為吸毒人員。因為吸毒作為一種毒品濫用或者藥物濫用行為在法律上評價為非法。吸毒檢測結果陽性僅能證實被檢測者體內含有毒品或者曾有毒品,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并非非法吸毒一種情形,也有可能為誤食含有毒品的食物、飲料、煙、酒等物質,還有可能因為服用合法藥物經人體代謝產生了毒品物質或者毒品代謝物。以上兩種情形導致的體內含毒的檢測結果均不能認定為吸毒行為?!豆膊筷P于根據實驗室檢測結論認定吸食甲基苯丙胺違法行為有關意見的批復》(公復字〔2015〕1號)第二、甲基苯丙胺攝入人體后,部分以原體形式從尿液中排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人員尿液中可檢出甲基苯丙胺,但由于個別藥物在人體中代謝也可產生甲基苯丙胺,因此,在排除被檢測人服用相關藥物(如治療帕金森病的處方藥司來吉蘭)的前提下,方可認定其攝入甲基苯丙胺。第三、實驗室檢測結果只能確認被檢測人體內攝入了毒品,其主動吸食行為是否成立,還應當結合實際查處情況,排除誘騙、強迫等被動攝入現象。該批復也是對吸毒檢測和吸毒行為認定的一種科學區分。
吸毒檢測、吸毒成癮各自的成立條件也有很多重要區別。公安部《吸毒成癮認定辦法》(2016)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一)經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愿戒毒、人體毛發樣品檢測出毒品成分等情形。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氯胺酮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證據證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計涉及兩類以上毒品的;(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為的。第十八條 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診療規范、常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吸毒人員的病史、精神癥狀檢查、體格檢查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果等,對吸毒人員進行吸毒成癮認定。
以上論述可見,吸毒檢測系技術操作規范的不涉及價值評價,吸毒行為、吸毒成癮涉及法律規范評價。吸毒檢測是確認吸毒行為的技術前提,吸毒行為的確立是吸毒成癮認定的前提。吸毒檢測為技術規范,但吸毒行為認定和吸毒成癮認定系一種行政法律行為,將會產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而能夠確立被檢測者法律責任的行為只能是法律行為,這是一種規范性行為,包含法律評價和規范要素的行為。
四 、毛發吸毒檢測面臨的不足。
毛發分析有著自身的一些優勢,也有其不足之處。正如筆者開篇所述,沒有哪一種單一的檢材或技術能夠提供所有的毒理學方面的信息,需要結合各種不同的生物檢材和各種分析方法才能獲取更準確更全面的信息。毛發作為一種檢材由于人體代謝和毛發生長的特殊作用機理,在通過毛發確定毒品信息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其前處理 比較繁瑣,毛發中一些生物基質對樣品提取過程的影響機理目前也 不十分清楚;因為樣品在毛發中含量較低,所以對檢測儀器的靈敏度 要求較高,目前還沒有適合大規模應用的分析方法